律师解析:在判定婚姻中的担保责任归属时,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 双方有无合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意图,以及是否共同享受了因债务所产生的各类收益等等。 若夫或妻一方因他人所负债务向外担任担保人,而对方对此毫不知情、且亦并无从中获益情况发生,在此种情况下,通常应视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由担保一方独立负担相应责任。 然而,倘若担保行为确实为了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源自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意愿,则此类情况极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